(2017)川3328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陆勇与四川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勇,四川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8民初43号原告:陆勇,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19日。被告:四川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勇诉被告四川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勇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44.00元,由原告陆勇负担。审判员 初 其 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益西拉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