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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薛芳与彭二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芳,彭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98号申请人:薛芳,女,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申请人:彭二明,女,1984年7月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人薛芳与被申请人彭二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彭二明所有的位于睢宁县睢城镇樱花园小区8号楼306室房产一处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芳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彭二明所有的位于睢宁县睢城镇樱花园小区8号楼306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彭二明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担保人周百通、伏艳花名下的位于睢宁县睢城镇玫瑰园小区11号楼3单元306室房产一处【苏(2017)睢宁县不动产权第000541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周百勇、伏艳花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