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1执86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彬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864号之四移送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彬,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执行移送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王彬责令退赔损失一案中,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李天芝退赔损失3000元。经过对被执行人王彬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王彬名下有少许银行存款但无扣划必要,本院已对王彬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和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分别进行了3050元的额度冻结。根据被害人李天芝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进行了核实,被执行人王彬在2018年3月有应收款门面租金,本院依法冻结了该租金3050元。本院现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彬的人身下落,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额3000元未能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 洪代理审判员  屈海东代理审判员  唐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