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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况树诚、满宇峰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况树诚,满宇峰,谢仁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刑初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4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系被害人邱某2母亲。诉讼代理人李中非,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况树诚,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京市六合区,暂住地南京市建邺区。1994年10月24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9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秦玲,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封波,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满宇峰,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暂住地南京市鼓楼区。2012年9月2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周玉莲,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仁龙(绰号胖子),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肄业,无业,住南京市鼓楼区。2012年1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9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辩护人姚丽君,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某1诉一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况树诚、满宇峰、谢仁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某、赵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中非,被告人况树诚及其辩护人秦玲、封波,被告人满宇峰及其辩护人周玉莲,被告人谢仁龙及其辩护人姚丽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被告人况树诚的辩护人提出申请附带民事调解,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获准。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9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况树诚、满宇峰伙同黄小虎(另案处理)、被告人谢仁龙前往南京市鼓楼区黑龙江路8巷10号附近的一家麻将档,将在此打牌的被害人邱某2喊至门外索要债务。后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况树诚、满宇峰、黄某1遂对邱某2的头面部进行殴打,将其踹倒在地后又继续对其踢打。期间,有围观群众欲上前劝阻并救助邱某2,被谢仁龙阻止,后况树诚又多次击打邱某2的头面部。四人离开现场后,经急救人员确认邱某2已当场死亡。经鉴定,邱某2符合头面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原发性脑干损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2016年9月13日上午10时许,三被告人在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实验小学门口的一辆D4路公交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况树诚、满宇峰、谢仁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1、张某2、孟某等人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材料、通话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并出示了刑事摄影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况树诚、满宇峰、谢仁龙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仁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满宇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诉请我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况树诚、满宇峰、谢仁龙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人民币803040元,丧葬费人民币33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4055元,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20000元,精神抚慰金1100000元,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695元。为支持其诉讼请求,诉讼代理人当庭出示了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等证据。被告人况树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况树诚在故意伤害中作用较小且构成自首;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满宇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满宇峰系从犯且构成自首。被告人谢仁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谢仁龙系从犯。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况树诚、满宇峰伙、谢仁龙及黄小虎(另案处理)前往南京市鼓楼区黑龙江路8巷10号附近的棋牌室,将在此打牌的被害人邱某2(男,殁年52岁)喊至屋外索要债务。后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况树诚、满宇峰、黄某1遂对邱某2的头面部进行殴打,在将邱踹倒在地后又继续对其踢打。期间,有围观群众欲上前劝阻并救助邱某2,被谢仁龙阻止,后况树诚又多次击打邱某2的头面部。四人离开现场后,经急救医生确认邱某2已当场死亡。经鉴定:邱某2符合头面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原发性脑干损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2016年9月13日上午10时许,三被告人在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实验小学门口的一辆D4路公交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况树诚亲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人民币450000元,被告人满宇峰亲属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人民币5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况树诚供称,被害人邱某2欠其15000元,其让满宇峰帮邱某2办贷款用于还款,并跟邱某2、满宇峰、谢仁龙都说过,让邱某2把钱还给满宇峰和谢仁龙。2016年9月12日晚,其到金豆鸟网咖找黄某1,遇到满宇峰。满宇峰提出让其陪他去找邱某2谈贷款,其答应了。后由谢仁龙开车,四人一起去三牌楼吃宵夜,途经福建路菜场附近时,满宇峰提出先去找邱某2。四人到邱某2家找人没找到后,满宇峰打电话给邱某2得知邱在黑龙江路八巷麻将档。四人便一同前往麻将档找邱某2。邱某2从麻将档出来后,满宇峰跟他谈及贷款问题,双方发生口角。邱某2挥手打到满宇峰的脸部,满宇峰便动手打了邱某2的脸。随后其与满宇峰、黄某1对邱某2进行了殴打。谢仁龙站在附近没有动手。打完之后,邱某2的头耷拉着,其觉得他是装的,便带着三个人走了。离开现场没多久,其提出回去看看,四个人又回到现场。其用手拍拍邱某2的脸,说限他三天还钱,然后四人离开。其开车将三人送到金豆鸟网咖后回家,并让满宇峰回现场附近查看,然后其打电话给朋友王某2,让其帮忙劝劝邱某2。满宇峰回电话说现场来了四辆警车,一辆救护车,救护车开到中大医院,但没看到邱某2下来。其觉得出事了,就打电话给朋友周某。周某说邱某2被人打了,很严重,听说可能死了。其便打电话约其他三人到金豆鸟网咖碰面,并让满宇峰将借条带上。后其开车将三人带至扬子江大道附近,告诉三人邱某2死了,并说这件事情就由其自己一人兜下来,让三人把所有的事情都往自己身上推。三人当时都同意了。碰面后满宇峰说忘了带借条,便打电话让他女友把借条放到金豆鸟网咖的前台。随后黄某1单独离开。其带着满宇峰和谢仁龙打车回到其家中过夜。第二天早上,其又带着满宇峰和谢仁龙到大厂看完其上学的儿子,然后准备带二人到派出所自首,结果在高新开往泰山新村的一辆公交车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辨认笔录证明,况树诚辨认出满宇峰、谢仁龙、黄某1和被害人邱某2。指认笔录证明,况树诚指认黑龙江路八巷是被害人邱某2当晚打麻将的地方、车棚前的空地处是其三名被告人殴打邱某2的地方。2、被告人满宇峰供称,邱某2欠况树诚的钱。况树诚把借条放在其处,让其帮邱某2办贷款还钱,并说过如果拿回来,就给其和谢仁龙。案发当晚7时许,几人在金豆鸟网吧碰面,陪况树诚到江某1去帮他朋友收一笔到期欠款。要完之后,况树诚把钱给他朋友送过去,因为他朋友给的费用比较少,所以他很不高兴。后况就提议去看能不能把借邱某2的钱拿回来。找到邱某2以后,况树诚跟他讲到贷款还钱的事,双方发生争执,然后就打起来了。况树诚用拳头打邱某2的脸,黄某1也用拳头打在邱的身上和脸上。其跟着打了邱一巴掌,打完就站到边上。谢仁龙站得更远一点,他没有动手。当时旁边也有一些人,不清楚他们在讲什么。邱某2倒地之后,况、黄某2又打了邱某2几下,况树诚跟他说过几天还钱。邱某2当时躺在地上哼,样子很难过。后三个人就跟着况树诚走了,之后四个人又回现场看了一下邱某2。况树诚把邱某2扶到椅子上,拎着领子晃,没听清楚说什么,然后几个人就往回走了。四人在金豆鸟分手后,其因为不放心,在回家途中顺便去看了一下现场。并跟着救护车到中大医院,看到车上没有人下来。就跟况树诚讲了这个情况。后来况树诚打电话喊其带上借条到金豆鸟门口集合,谢仁龙和黄某1都在。因为忘了带借条,其借况树诚的电话打给自己的女友,讲了打架的事,并让她把欠条放到金豆鸟网咖前台。况树诚开车带三人到扬子江大道边,说邱某2死了,提过明天去自首,让四个人一起去。况树诚还说人是他打死的,他一个人扛。黄某1自己走了。其和谢仁龙就跟着况树诚打车到他家住了一晚,第二天在公交车上被抓获。辨认笔录证明,满宇峰辨认出况树诚、黄某1和谢仁龙。3、被告人谢仁龙供称,邱某2欠况树诚的钱,欠条是满宇峰拿着的。2016年9月12日晚7时许,况树诚到网吧来找黄某1拿东西,黄某1提议去吃宵夜。况树诚说晚上喝了酒就让其开车。在快到福建路菜场附近的时候,况树诚提议去黑龙江路找人谈贷款,然后给其指路。四个人先去邱某2家找人未果,然后又去麻将档找人。况树诚跟邱某2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况树诚打了他脸颊一拳。满宇峰挥了他一下,不知道打到哪儿了。黄某1踢了他一脚,邱某2就往后退,然后被绊倒在拐角。邱某2和况树诚吵架的声音蛮大的。当时麻将档外面就有人,后来又冲出来十几个人,要往那个男的那边去。其站在麻将档附近,就对旁观者讲不管你们的事。邱某2躺在地上的时候,况树诚把他架起来坐在板凳上,又打了两个嘴巴。况树诚将三人送到中山桥,各自回家。后况树诚打电话说出事了,让到中山桥集中。况又开车将三人带到江某2,说人死了,到公安机关要如实交代。黄某1说有事先走了。况树诚喊其和满宇峰打车到他家住了一晚。第二天被抓获归案。谢仁龙到案后,在第一次供述中坚称只有况树诚打了邱某2,别的人没有动手,且况树诚打了一拳,踢了几脚,打了几个耳光。从第二次供述开始,其如实供述况树诚和黄某1二人殴打邱某2的行为,但拒不承认当天晚上在扬子江某2有串供行为,且称没有看到满宇峰动手。从第四次供述开始,其供述了满宇峰殴打邱某2的行为,承认况树诚当晚在扬子江某2说人是自己打的,让其他三个人该怎么说就怎么说。在第七次供述中,其才承认当天晚上有串供行为,并在第一次供述中按照当晚串供时讲好的说法供述。辨认笔录证明,谢仁龙辨认出况树诚、满宇峰、黄某1和被害人邱某2。4、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对方三个男子对邱某2进行殴打,邱某2没有说话。其中满宇峰对其头部打了一拳。谢仁龙没有动手。况树诚用右手打了邱某2的脸部,黄某1将邱某2一脚蹬倒在地。邱某2倒地就没有什么意识了,也不动了,像喘气喘不上来的感觉。邱某2刚被打倒在地的时候,是脸朝上的,然后感觉他自己不舒服,就滚到了一个小拐角。在拐角的地方又被他们几个蹬了几脚。后况树诚和黄某1先后蹬了邱某2几脚,谢仁龙看见围的人多了,就喊“你们到旁边去,跟你们不相干”。然后况树诚把邱某2拎起来往坯子上一推,他就浑身很软的倒下去,一点意识都没有。况树诚又弯腰打了他好几拳,都是朝脸部打的,边打边说他装。况树诚对他讲说“再给你三天时间”,然后四个人就走了。其和孟某去扶邱某2的时候,他已经一点劲都没有了,喊他也没有反应。他左边耳朵有血,头一直都是垂下来的。辨认笔录证明,张某2辨认出穿黑衣服的男子是况树诚、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是满宇峰、穿深色条纹衣服的人是黄某1,以及四名人员中的胖子是谢仁龙。5、证人孟某(黑龙江路八巷麻将档主)的证言证实,当天晚上其出来时,邱某2已经倒地,面朝外面侧身蜷缩在坯子旁边,能看见他没有劲的哼哼,况树诚和穿紫红色条纹衣服的男的(黄某1)仍然用脚蹬邱某2,况树诚蹬上半身,黄某1随便蹬。没有看见谢仁龙动手,但是在邱某2被打倒在地之后,麻将档的人都过来看了,其当时也对他们说有事好好讲,不要打人,谢仁龙就喊了一句“死旁边去,不关你们事情”,然后周围的人就散开了,被他吓跑了。当时那两个人还在踹邱某2。邱某2被打得一点反应都没有了,仰面朝上,只能听见他喘的声音。况树诚将邱某2拎起来之后,往坯子的墙上面一靠,一边拎一边说“你再装”,用拳头对着其太阳穴打了一拳,被打的地方能看见肿起来。邱某2就瘫到地上,只能看见出气,看不见进气了。况树诚又弯腰照着他的头和身上打了好几拳,对他说“再给你三天时间”,然后四个人就走了。其和张某2把他扶到凳子上面,问他话,他也没有反应了,只是在不停的哼哼,他的脸被打肿了,鼻子和一个耳朵在出血。四个人离开后,过了四五分钟又回来了,邱某2是一点声音都没有了。况树诚用手抓着邱某2的领子,其对况树诚说不能动手了,邱某2已经不行了。况树诚就把邱某2放下来,几个人就走了,一边走一边说“定鸿给你三天时间”。他们都没有带工具。辨认笔录证明,辨认黑色圆领汗衫的男子是况树诚、四名人员中的胖胖的男子是谢仁龙。6、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当晚邱某2在麻将档打牌的时候,接了个电话,说出去接人。后来听吴某1说有人在外面打邱某2,出去后看到有四个男的围着邱某2。其看到邱某2躺在地上了,嘴里还哼哼的,边上还有一个黑色圆领汗衫、平头、右大臂外侧刻有花纹的男子弯身用右拳头打了邱某2的脸部,然后邱某2就没有声音了,这几个男的就走了。证人王某1、殷某、王某3(在麻将档和邱某2一起打牌的人)的证言与证人吴某2的证言一致。7、证人杨帆(南京市公安局中央门派出所警察)、邢某(南京市120城中急救站的随车医生)证言证实,2016年9月12日晚,派出所民警到黑龙江路八巷的打架现场处警,发现伤者坐在凳子上,耷拉着脑袋,已经没有出气了,对其的问话也没有反应。后经120医生检查,确认已经当场死亡。8、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6年9月12日晚上9点多,况树诚发微信告诉王某2,他把邱某2打了,让其劝劝邱某2。后来其得知邱某2已经死亡。况树诚也发微信告诉其邱某2死了。9、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宁公(网)勘【2016】768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通话记录及电子证据(光盘)证实,案发当天前后满宇峰、况树诚、邱某2的通话情况。10、调取证据通知书、黑龙江路8巷8号平房附近的监控探头及相关路段监控探头拍摄的监控视频证实:①事发当时三名被告人和黄某1在黑龙江路8巷及前往案发地点的运动轨迹及衣着情况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相吻合。②监控视频上可以看出四人于21时18分许到8巷麻将档找邱某2(其中抽烟的为黄某1,黑色短袖的为况树诚,白色上衣的为满宇峰,较胖的是谢仁龙),邱某2从麻将档出来后,先在麻将档门口与满宇峰短暂交谈后,随即一并右转,向等在一旁的况树诚等人走去,一个站在麻将档门口的上身着深色短袖(胸口有方形图案),下身着浅色长裤的男子(证人张某2),跟着谢仁龙走到案发现场附近,并站在谢仁龙旁边围观。③监控视频上可以看出,在对邱某2进行殴打的过程中,有多人向前靠近,谢仁龙对围观人员进行了驱赶,具体表现为:谢仁龙对周围群众讲话,同时有挥动手臂的动作,随后看到围观群众散开一段距离,一女性(鲁某)离开一段距离后,回头张望片刻后,快步向麻将档内走去。④邱某2倒地后,除谢仁龙以外的着深色衣物的被告人对邱某2有多次蹬踢的行为,且其中一名着深色衣物的被告人有两次弯腰从某上将某物拉起后,靠在右侧的围栏上,有再次殴打的行为,其动作幅度较大,靠在边角的物体顶部(疑似邱某2的头)发生晃动及位移。之后一名着深色衣物的被告人将被害人从某上再次拉起后,靠在后侧的围栏上。在此期间,满宇峰背着手,在一旁围观,未见再次殴打的情况。后四人离开现场。11、检查笔录证明,三名被告人被抓获时,况树诚随身携带的包内装有殴打邱某2时穿的衣物,其右手中指、环指骨峰处有两处破裂伤,其承认为殴打邱某2造成的。从其处扣押手机一部。满宇峰穿着殴打邱某2时的衣物,谢仁龙下身穿着去找邱某2时的裤子,二人体表无伤痕。12、被害人邱某2弟弟邱某1达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2月8日邱定达在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解剖楼辨认该尸体系其哥哥邱某2。13、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黑龙江路八巷10号对面自行车车棚前,中心现场位于小区10号与11号之间,10号对面是个简易车棚,简易车棚东侧堆放一些杂物,11号对面是杂物堆,杂物堆东面是一家麻将档。现场发现多处血迹,均已提取。14、邱某2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口信息查询情况、提取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①李某血样的DNA和邱某2血样的DNA不排除单亲关系。②邱某2血液和尿液中未检出常规性毒物和吸毒,乙醇含量为50.6mg/100ml。③邱某2外伤史明确,其头部损伤多且重,分析认为邱某2符合头面部遭钝性外力作用致原发性脑干损伤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其全身体表见多处皮下出血及小片状挫檫伤,损伤分布于不同平面,难以一次形成,符合多次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本案另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入所健康检查表、健康检查笔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况树诚、满宇峰、谢仁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况树诚、满宇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仁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满宇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况树诚、满宇峰近亲属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况树诚辩护人提出“况树诚在故意伤害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况树诚、满宇峰、谢仁龙的供述均证实案发是因况树诚催收被害人邱某2欠款引发,且况树诚有直接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况树诚又与满宇峰、谢仁龙串供,其作用积极,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被害人与被告人况树诚有经济纠纷,即使有经济纠纷,亦应按照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被害人对本起刑事案件的发生没有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况树诚、满宇峰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况树诚、满宇峰、谢仁龙的证言证实,案发后,三被告人曾在扬子江大道集合,况树诚让满宇峰、谢仁龙将打人的事情推卸至其一人身上,三被告人到案后初期亦是按照事先的串供内容进行了供述,三被告人均未如实供述,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谢仁龙的辩护人提出“谢仁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现场录像证实,谢仁龙在案发现场没有动手殴打被害人,其阻止围观群众劝阻及救助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况树诚、满宇峰、谢仁龙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邱某2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造成物质损失,应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8030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055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100000元,均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丧葬费人民币336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人民币20000元的诉讼请求,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虽然没有提供交通费、住宿费正规票据,但考虑到办理丧葬事宜时这些费用确会发生,故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住宿费人民币3000元。综上,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况树诚犯故意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31年9月12日止。)被告人满宇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9月12日止。)被告人谢仁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二、被告人况树诚、满宇峰、谢仁龙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丧葬费人民币33600元,交通费、住宿费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35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兴宇审 判 员  顾岚岚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杨家玲人民陪审员  徐冬玲人民陪审员  高玉林人民陪审员  刘瑞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慧莉书 记 员  陈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