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正昌、杨琼芬等与杨德才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昌,杨琼芬,杨德才,杨莲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747号原告:杨正昌,男,1934年10月21日生,苗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杨琼芬,女,1935年7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原告杨正昌之妻。被告:杨德才,男,1956年3月28日生,苗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原告杨正昌、杨琼芬之子。被告:杨莲芳,女,1966年4月21日生,苗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被告杨德才之妻。原告杨正昌、杨琼芬与被告杨德才、杨莲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杨正昌、杨琼芬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昌、杨琼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正昌、杨琼芬承担。审判员 龙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苑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