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雪斌、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雪斌,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民终5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雪斌,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新东里社区供热站院内105室。法定代表人:张素彦,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雪斌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创意盛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盛行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6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雪斌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请求支持我方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赵雪斌于2012年6月5日入职创意盛行房地产公司工作。2013年2月22日意外负工伤造成伤残,因为创意盛行房地产公司多次逃避不理,导致赵雪斌合理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至今未与创意盛行房地产公司解决劳动关系问题,造成赵雪斌无法回公司正常工作。经纪上的损失应该由公司负担。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创意盛行房地产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驳回上诉。伤残补助金一审已经驳回了,我们认为其理由不成立应该驳回。第三项停工留薪工资,原审法院已经履行完毕了。二次报销意外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赵雪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伤残工资自2013年7月8日至2017年1月共计44个月为1044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每年每月的伤残补助18750元;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7个月为15200元,二次报销6800元(意外保险赔偿);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赵雪斌于2012年6月5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原告工作岗位为发单业务员,每月工资2000元。2013年2月22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5月16日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2013年2月22日-2013年7月7日,同年8月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伤残十级。原告曾于2014年两次向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分别以劳人仲案字【2014】第3429号、第3706号作出裁决,确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双倍工资22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000元,上述裁决内容均已实际履行。2017年1月23日,原告再次向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申请人被告创意盛行房地产公司支付:1.拖欠伤残工资从2013年7月8日至2017年1月份共计44个月,104400元;2.每年每月的伤残补助金18750元;3.停工留薪期工资7个月15200元;4.二次报销6800元。红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0日出具津红劳人仲裁字【2017】第4486号仲裁裁决书,以原告的请求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全部申诉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自认工伤后至今未向被告提供正常劳动。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7月8日至2017年1月伤残工资,但庭审中其自认上述期间并未提供劳动,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每年每月的伤残补助18750元一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案中,已有生效仲裁裁决确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000元,且被告已实际履行,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属于重复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七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152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本案原告主张的延长七个月停工留薪期没有得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二次报销费用6800元,缺乏证据依托,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雪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雪斌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赵雪斌与创意盛行房地产公司系劳动关系,2013年2月22日赵雪斌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5月16日认定为工伤。关于赵雪斌主张创意盛行房地产公司支付伤残补助金一节,已经生效仲裁裁决确认为14000元,且已实际履行。关于赵雪斌主张创意盛行房地产公司支付七个月停工留薪工资问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赵雪斌主张的延长七个月停工留薪期未得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关于赵雪斌主张的二次报销费用问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赵雪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雪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萍会审判员 王宗新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