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谢和容与钟吓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和容,钟吓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779号原告:谢和容,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钟吓妹,女,1994年3月1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谢和容与被告钟吓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谢和容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和容与钟吓妹民间借贷一案双方已庭外和解,纠纷已不存在。谢和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和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和容负担。审判员 郑雪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赛琴附:本案适用法律主要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