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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春起、刘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春起,刘磊,李道民,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437号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南山路东、港城大道北侧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94623589。法定代表人:王海滨,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松楠,单位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红,单位职员。被告:柳春起,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刘磊,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李道民,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王伟,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春起、刘磊、李道民、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春起、刘磊、李道民、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玉娟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人民陪审员  田玉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