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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金乡县人民法院、李国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人民法院,李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535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与光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邵继军,院长。被执行人李国新,男,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国新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邵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