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省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白保花,许灿峰,许灿坚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特8号申请人:福建省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山水湾*号楼1-2602。法定代表人:郑思心,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黄某,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人:白保花,女,194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人:许灿峰,男,200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系许灿峰之母。申请人:许灿坚,男,201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法定代理人:黄某,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系许灿坚之母。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甲方)福建省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乙方)黄某、白保花、许灿峰、许灿坚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工伤事故赔偿款和工程款纠纷,于2017年7月26日经安溪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乙方因工伤事故造成许福成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医疗费等工伤赔偿款和应付未结的工程款(包括乙方自行招用的工人陈木德、陈金成、林来居、陈志敏、林银木等所有工人的工资款、材料款)人民币陆拾捌万伍千元整(685000元正)。该款项扣除甲方已于2016年8月8日支付的人民币400000元整,余下人民币285000元按下列方式分期支付:1、甲方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支付乙方人民币100000元整。2、甲方应于2018年2月28日前支付给乙方人民币100000元整。3、甲方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给乙方人民币85000元整。4、上述款项汇入乙方指定的黄某个人银行账户(账号:62×××22,户名:黄某,开户行:中国银行安溪官桥支行)5、若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有权就甲方余下未付的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由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整。二、本协议签订之后,甲、乙双方就许福成死亡的工伤赔偿和应付未结的工程款(包括乙方自行招用的工人陈木德、陈金成、林来居、陈志敏、林银木等所有工人的工资款、材料款)事宜不再有其他争议,乙方不得就许福成死亡的工伤赔偿和应付未结的工程款(包括乙方自行招用的工人陈木德、陈金成、林来居、陈志敏、林银木等所有工人的工资款、材料款)事宜再向甲方主张任何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得再挑起任何事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福建省思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白保花、许灿峰、许灿坚经安溪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琳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