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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7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江贞福与重庆市沙城汽车销售中心高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贞福,重庆市沙城汽车销售中心,高忠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796号原告:江贞福,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沙城汽车销售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滨湖路1号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高忠发,职务不详。被告:高忠发,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贞福与被告重庆市沙城汽车销售中心、高忠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贞福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