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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李胜元,谭红菊,廖柏琼,谭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199号中冶成工大厦A区13层。法定代表人:何立,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33号。法定代表人:廖柏琼。被执行人: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三街11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元。被执行人: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胜路19-73号。法定代表人谭红菊。被执行人:李胜元,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谭红菊,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廖柏琼,女,1966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谭涛明,男,1963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761192.64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9761192.64元,成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盛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星逸酒店有限公司、李胜元、谭红菊、廖柏琼、谭涛明尚欠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9761192.64元。二、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