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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刑更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闫自斐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自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337号罪犯闫自斐,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隆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自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5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闫自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闫自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闫自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自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