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新利与郑永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利,郑永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524号原告:黄新利,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郑永清,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黄新利与被告郑永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黄新利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新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新利负担。审判员 宋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乃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