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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黄新利与郑永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利,郑永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524号原告:黄新利,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郑永清,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黄新利与被告郑永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黄新利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新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新利负担。审判员  宋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乃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