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志军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835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被执行人:陈志军。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陈志军犯盗窃罪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人陈志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志军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折价款,发还各相关被害人。后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移交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178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5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及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志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