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童廷芬、周家祥与毛禹、毛云建、付明清、陈明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家祥,童廷芬,毛禹,毛云建,付明琼,陈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家祥,男,汉族,1957年3月11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童廷芬,女,汉族,1960年11月23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毛禹,男,汉族,1998年7月13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毛云建,男,汉族,1972年6月27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付明琼,女,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陈明琼,女,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周家祥、童廷芬与毛禹、毛云建、付明琼、陈明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2016)川3424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周家祥、童廷芬申请执行毛禹、毛云建、付明琼、陈明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家祥、童廷芬与被执行人毛禹、毛云建、付明琼、陈明琼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代理审判员 范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日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