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2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陕西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薛琪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薛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丕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薛琪,男。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薛琪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10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双方达成协议“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709号爱西华庭2期1号楼1层1-10110号房屋归原告陕西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将该房屋产权办理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薛琪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2017)陕0113执26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薛琪(身份证号码:)名下位于西安市××区××北路××楼××号房屋(权属证号:1050106021-10-1-1-10110~2)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陕西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604805)名下,该裁定已送达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民初108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