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同林、杨大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林,杨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535号申请执行人王同林,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执行人杨大勇,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王同林与被执行人杨大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32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大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大勇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大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杨大勇在昌黎县人民法院(2016)冀0322执186号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放弃的执行款847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杨大勇银行存款81750元。三、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洪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