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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曲靖市立成矿产品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与金荣方承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立成矿产品开发科技有限公司,金荣,方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立成矿产品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环城东路(瑞和城52幢07号),组织机构代码74827545-0。被执行人金荣,男性,汉族,1971年07月02日出生,住梁平县。被执行人方承辉,男性,汉族,1972年08月25日出生,住梁平县。本院在执行曲靖市立成矿产品开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荣、方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渝0228民初247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履行部分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3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建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