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付文斌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文斌,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文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懿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文斌于2017年2月26日19时许,酒后驾驶黑XXXX**号钱江牌二轮摩托车驮载付某某,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润发”超市门前时,与逆向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上海大天牌电动两轮自行车相撞,造成付文斌及乘坐摩托车的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付文斌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7.9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付文斌、付某某无责任。建议判处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付文斌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笔录、告知书,证人付某某、朱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文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付文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付文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付文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文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凤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鑫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