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4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785号原告王某(ZH***WANG),男,1957年出生,美国国籍。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毛某,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袁萌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