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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学超、朱学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超,朱学智,朱玉芬,朱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832号申请执行人:朱学超,男,194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朱学智,男,194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朱玉芬,女194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朱玉萍,女,194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6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学智、朱玉芬、朱玉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学智、朱玉芬、朱玉萍支付本案受理费4493.5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4543.5元。但被执行人朱学智、朱玉芬、朱玉萍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学智、朱玉芬、朱玉萍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4543.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瑞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