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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奇谋与罗世维、杨国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奇谋,罗世维,杨国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53号申请执行人:陈奇谋,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所地石门县。被执行人:罗世维,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杨国化,女,1978年6月16日,汉族,农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奇谋与被执行人罗世维、杨国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世维、杨国化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为被执行人罗世维、杨国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世维、杨国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奇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志辉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黄显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