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执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胡斌与李和安、刘成芬、李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斌,李和安,刘成芬,李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215号之一申请人胡斌,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1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李和安,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4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刘成芬,女,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1日,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李华丽,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8日,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494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胡斌申请执行李和安、刘成芬、李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或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