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方斌、施铮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方斌,施铮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858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56579-1,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4-1幢。法定代表人陈卫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辉、黄志春,公司员工。被告陈方斌,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温州市鹿城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施铮铮,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温州市鹿城区,现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方斌、施铮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瞿斐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