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1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沛泽与浙XX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沛泽,浙XX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551号原告:叶沛泽,男,1988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焕崇、陈晶晶,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浙XX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561993938,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瓯南街道水南村头48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王凡全,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88815204Y,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浙江方正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C座)。法定代表人:刘文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明,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沛泽与被告浙XX田宏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荣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叶沛泽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沛泽撤诉。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叶沛泽负担。审判员  周小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梦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