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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陈天英与钟帮晶、王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英,钟帮晶,王娓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229号原告:陈天英,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钟帮晶,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娓,女,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英与被告钟帮晶、王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英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天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天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