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长军、潍坊亿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军,潍坊亿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军,男,1968年5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潍坊亿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火车站北方茶都2号楼A座。法定代表人:孙新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长军与潍坊亿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