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民终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伦与李海坤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伦,李海坤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民终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伦,男,1948年12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华,云南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坤,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修车工,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王伦因与被上诉人李海坤赡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7)云233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伦于2017年7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伦负担(已交),退还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崇芳审判员 蒋文娟审判员 李晓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贻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