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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正树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正树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刑初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正树,男,19**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泰顺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正树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益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正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指控:2017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蔡正树在泰顺县仕阳镇**村大乾岗山场上坟烧纸钱时,不慎引燃周边荒草,引发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蔡正树及时求助并与仕阳镇森林消防队员共同救火,于当日18时许将火灾扑灭。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605.1亩,其中非林地过火面积207.6亩,有林地过火面积397.5亩。同年4月5日,被告人蔡正树主动向泰顺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同年4月7日,蔡正树取得仕阳镇**村村委会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正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童某、赖某1、赖某2、罗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林地权属证明、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核查表、户籍信息及被告人蔡正树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正树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有林地面积397.5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蔡正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火灾发生经过,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烧毁的有林地为火烧迹地,危害结果相对较轻,且被告人蔡正树已取得林地林木所有权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正树系过失犯罪,在火灾现场积极扑救,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经审前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予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蔡正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正树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龙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蜀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