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恢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华利铸钢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意维高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华利铸钢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意维高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恢24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利铸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东孔溪村东方明珠侧,组织机构代码30414145-1。法定代表人:卢焕清。被执行人:广东意维高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广塘村北一经济社,组织机构代码70767871-2。法定代表人:李福业。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华利铸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意维高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39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广东意维高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8047.5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存款,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一批。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设备在(2017)粤0114执1024号案件中进行评估、拍卖,本案需待上述机器设备评估拍卖得款后方能参与分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存款及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器设备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设备在(2017)粤0114执1024号案件中进行评估、拍卖,本案需待上述机器设备评估拍卖得款后方能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此期间,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飞审判员 王大亮审判员 李 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