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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5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5446连云港市国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张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国业贸易有限公司,张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5446号原告:连云港市国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铁二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杨祖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能,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绪平,男,195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柱,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云港市国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1日立案后,于2015年2月4日作出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国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国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50元,减半收取3275,鉴定费4000元,合计727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国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沈桂林审 判 员  蔺玉林人民陪审员  丁家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