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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8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曹玉兰与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兰,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361号原告:曹玉兰,女,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永科,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东路2号院商业2号楼5层501室。法定代表人,王紫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武杰,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立,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玉兰与被告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玉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笑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