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奉丁与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丁,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奉丁,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共兴镇。被执行人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住西充县凤鸣镇。法定代表人贺诗梅,执行董事。奉丁与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奉丁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西充双龙桥田园印象酒店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收益,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