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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6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毅、李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6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毅,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义,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周毅申请执行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义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宿松路金安花园x号楼xx室的房屋(合包xxx),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已结案,现对该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义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宿松路金安花园x号楼xx室的房屋(合包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夏 凯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