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8344周姣与江阴顺通管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姣,江阴顺通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8344号原告:周姣,男,198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江阴顺通管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6632-5,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白玉路801号。法定代表人:刘杏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姣与被告江阴顺通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矛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资人民币13513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周姣于2014年2月至2015年5月在顺通公司工作,从事制作管件图纸、商务报价等工作。2015年6月6日,顺通公司出具保证书1份,载明结欠周姣工资24513元。后顺通公司仅支付工资11000元,余款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2017年6月23日,周姣诉至本院,要求顺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款。被告顺通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周姣的诉称事实属实,债务应当清偿,故应判如所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顺通管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姣欠款135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原告周姣已预交),由江阴顺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周姣。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