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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行审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襄州区峪山镇樊岗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襄州区峪山镇樊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7行审42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下称襄州国土分局)。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局长。被执行人襄州区峪山镇樊岗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峪山樊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段沛合,主任职务。申请执行人襄州国土分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执行人峪山樊岗村委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区土资执罚字(2016)8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晓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尤小平、韩庆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2月7日,襄州国土分局作出襄区土资执罚字(2016)8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峪山樊岗村委会于2016年4月20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峪山镇樊岗村5组土地3515平方米建村委会办公楼。所占地块总面积5.27亩,不符合襄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一般农地区。峪山樊岗村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峪山樊岗村委会处以: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35150元的行政处罚。2017年6月15日,襄州国土分局依法向峪山樊岗村委会送达了限期10日履行义务催告书,但峪山樊岗村委会在限期内仍未履行,故襄州国土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吴晓芳审判员  尤小平审判员  韩庆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业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