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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83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斌,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人吕斌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3月14日被传唤),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周利中,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丽娟、何昌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斌及其辩护人周利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8日晚,被告人吕斌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华府小区路边,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吕斌将被害人孙某左手食指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的左手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吕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吕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斌提出辩解:其是初犯,将被害人的手指咬伤是下意识反应,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对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吕斌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第二,被告人吕斌伤害被害人的行为非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第三,被告人吕斌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第四、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主要过错;第五、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吕斌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晚,被告人吕斌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华府小区路边,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吕斌将被害人孙某左手食指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的左手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吕斌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吕斌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二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吕斌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被告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吕斌的归案情况。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18日晚十一时许,其驾车回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的家,车辆停入停车位后,身后有人朝其喊了一声,其转头看见四个人站在距离车尾六七米的路边,其对他们说干嘛,一名胖胖的男子走到其跟前,用手抓住其衣领,边抓边用脚踢其,并从正面将其按倒在地,对其拳打脚踢。其用两只手乱挡着反抗,该男子拽住其左手,并伸嘴咬其左手中指,其使劲将中指从男子嘴里挣脱出,该男子又以很快的速度将其左手食指咬断,其流了许多血,之后双方都停手。其说要报警,对方往大门方向走了。其指认出吕斌就是咬断其手指的胖胖的男子。3、证人童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吕斌前同事,2017年2月19日晚十一时许,其与吕斌等四人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华府一区11幢楼下等另一同事,一辆轿车快速驶过,差点撞到他们,车内男子下车后大声说他们站在路边找死。吕斌一边大声问那名男子说什么,一边冲过去与那名男子缠斗在一起。其与另外二名同事上前拉架,后吕斌将男子压倒,没过多久,吕斌起身,很着急的要我们一起走,那名男子也起身往门卫方向走,其看见该男子走过的路面上有血滴,后其驾车带吕斌等同事离开小区,在车上时,吕斌说那名男子打架时用手在其脸上抓抠,手指塞进其嘴里,其顺势咬掉该男子手指的一块肉。其指认出吕斌,并指认出孙某就是在打斗中被吕斌咬伤手指的男子。4、被告人吕斌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2月18日晚十一时许,其与童某等四人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华府小区路边等另一同事,一辆轿车急速驶过,驾车男子将车停在十米远外的停车位后下车,大声说不知道他是芦墟彪哥吗,其说我管你是谁。其看到该男子朝其冲过来,其也朝该男子冲过去,与该男子扭打在一起,两人互相拳打脚踢,后其将男子压在地上,其坐在对方腰上用手臂勒对方脖子,男子用手在其脸上乱抓乱挠,其一口咬住对方左手一根手指,用力咬了一块肉下来,朝远处吐了出去,其看见对方受伤流血,双方此时都停手了。其指认出孙某就是被其咬伤手指的男子,并指认出案发地点。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孙某的左手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二级。6、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吕斌家属赔偿了孙某损失二万元,孙某对吕斌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还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口信息、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吕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斌亲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吕斌表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吕斌的伤害行为系间接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吕斌主观上具有互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被害人手指咬伤的行为,其系积极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其伤害行为属于直接故意,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斌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吕斌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丽审 判 员  刘丽鹏人民陪审员  董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丁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