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沙沙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星,张沙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312号自诉人赵明星,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人张沙沙,女,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新乡。自诉人赵明星以被告人张沙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明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明星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明星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