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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4民初1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瑞与冯耀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冯耀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4民初106号之二原告:张瑞,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告:冯耀东,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谊,化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原告张瑞与被告冯耀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张瑞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瑞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撤诉。案件受理费7153元,减半收取计3576.5元,由原告张瑞负担。审判员  任建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