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万剑萍与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万剑萍,女,生于1972年03月04日,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现居住于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金刚,男,生于1986年01月0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原告万剑萍诉被告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7日作出(2014)巧民初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由金刚偿还万剑萍借款人民币230000.00元及鉴定费4000.00元,案件受理费4750.00由金刚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刚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万剑萍于2017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金刚外出地址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万剑萍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万剑萍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益,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允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6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马敏孝执行员 宋贤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