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玺臣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玺臣,北京盛龙骏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928号申请执行人李玺臣,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北京盛龙骏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南里25号北楼302。法定代表人:杨该学,总经理。李玺臣与北京盛龙骏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2民终10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确认北京盛龙骏业科技有限公司和李玺臣签订的《总经销合同》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解除;二、北京盛龙骏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李玺臣履约保证金九万八千元;三、北京盛龙骏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李玺臣货款五万八千五百六十元。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一十六元,由被告北京盛龙骏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去到被执行人登记的住所地×××室未能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另,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9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斯博审判员 田硕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维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