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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017-1234李小丰申请执行郑万松、王永会、郑朝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丰,郑万松,王永会,郑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123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丰,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湖南邵东人,住瓮安县。委托代理人李爱香,女,1968年6月6日生,汉族,湖南邵东人,住瓮安县。被执行人郑万松,男,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被执行人王永会,女,1954年4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被执行人郑朝忠,男,1954年12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本院作出的(2017)黔2725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郑万松、王永会、郑朝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小丰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9%从200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8.00元,由被告郑万松、王永会、郑朝忠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李小丰���被执行人郑万松、王永会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万松、王永会、郑朝忠差欠申请执行人李小丰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958.00元,被执行人郑万松、王永会自愿在2017年8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000.00元,在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40000.00元,在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70000.00元,利息在本金清偿完毕后双方另行结算。申请执行人李小丰同意二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李小丰与被执行人郑万钧、王永会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延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郑万松、王永会、郑朝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小丰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饶承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