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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耿永春、刘晨放等与王海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永春,刘晨放,王海渤,李存,文安县华海金属制管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2487号原告:耿永春,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原告:刘晨放,女,1957年11月1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耿永春之妻。被告:王海渤,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李存,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海渤之妻。被告:文安县华海金属制管厂,地址:106国道王庄子工业区。负责人:王海波。原告耿永春、刘晨放与被告王海渤、李存、文安县华海金属制管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永春、刘晨放撤回对被告王海渤、李存、文安县华海金属制管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耿永春、刘晨放负担。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