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方艳与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方艳,陈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民初909号原告:李方艳,女,汉族,1980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李杏飞,女,汉族,1985年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陈鹏,男,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李方艳诉被告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方艳委托代理人李杏飞、被告陈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方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2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鹏因经营生意,欠缺资金周转,于2014年3月13日及2015年3月2日先后向原告借款共22万元,并立有借据给原告收执,双方没约定归还日期。今年年初,因我急需资金使用,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一拖再拖,借口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后经多次追还,被告一直拒绝归还,为此向法院起诉。被告陈鹏辩称:我与原告不是朋友关系,原告是我前妻小姨,由于我当时做工程需要借款,在2009年11月23日借到我原岳父李毓平9万元,我前妻称其中3万元是李方艳的,另外6万元是借高利贷的,直到2014年3月13日,我前妻称利息已经高达13万元,所以本息加起来就有22万元,但我于同日还了5万元给原告,余款17万元定于2014年农历七月份内还清。后由于被告有病手术,原告又陆续借给被告5万元。我与原告的大姐李雨婷是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2015年3月2日原告带了四五十人去威胁我写下的借据,旧的借据也没有还给我。我和我前妻是在2015年3月2日写完该借据后分开了,我实际只借了9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前妻李雨婷细妹,由于被告陈鹏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在2009年11月23日向李雨婷的父亲李毓平借款9万元,其中3万元属李方艳的,另外6万元是借高利贷的,到2014年3月13日,被告前妻李雨婷与被告结算称利息13万元,本息合计22万元,被告在2014年1月30日归还了5万元给原告,余款17万元定于2014年农历七月份内还清。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立下借据。后又由于被告陈鹏有病手术,原告又陆续借给被告5万元,因此,于2015年3月2日被告陈鹏立下借到原告李方艳人民币22万元的借据交给原告李方艳收执。原告经催还无果,遂于2017年6月15日提起本案的诉讼,请求被告陈鹏归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另查,被告陈鹏与原告李方艳的大姐李雨婷是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陈鹏与前妻李雨婷是在2015年3月2日立下了涉案的借据后,已分开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据、李毓平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实际借款本金是14万元还是2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李方艳提供了借据,证明了原告李方艳与被告陈鹏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被告陈鹏提供的2014年3月13日的借据证明了被告陈鹏在2009年11月23日向李雨婷的父亲李毓平(被告岳父)借款9万元属实,至于6万元从2009年11月23日至2014年1月30日计利息13万元超出法律规定不受保护;由于被告陈鹏有病手术,原告后又陆续借给被告5万元,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陈鹏欠到原告李方艳的借款本金为14万元。6万元从2009年11月23日至2015年3月2日(63个月零10天)按月利率2%计息为76000元,被告2014年1月30日已支付利息5万元,至2015年3月2日前尚欠利息2.6万元。至于原告请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利息无约定,原告李方艳可以催促被告陈鹏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给原告李方艳2015年3月2日前利息2.6万元;二、限被告陈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给原告李方艳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1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李方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4600元,由被告陈鹏负担3620元,原告李方艳负担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土福审 判 员 麦郁龄人民陪审员 杨柳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云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