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金忠海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忠海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1刑初68号公诉机关望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忠海,男,住黑龙江省望奎县。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望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望奎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望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忠海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继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忠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20时许,望奎县公安局富饶派出所接到先锋镇三段村前赵家屯居民李某报案称其经营的食杂店内有一醉酒的人闹事。富饶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张某、王某来到李某家对醉酒的被告人金忠海进行教育并协助其联系家属,金忠海拒不配合派出所工作人员,并且辱骂张某,同时又打了张某一个耳光踢了几脚,造成张某面部红肿。张某的伤情经望奎县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为轻微伤。经侦查,被告人金忠海于2017年1月1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忠海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依法提请本院审判。被告人金忠海对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当庭供认,对公诉意见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忠海是望奎县惠七镇惠七村村民。张某、王某是望奎县公安局富饶派出所民警。2017年1月17日20时许,望奎县公安局富饶派出所接到先锋镇三段村前赵家屯村民李某报案称,其经营的食杂店内有一醉酒的人闹事。富饶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民警张某、王某来到李某家表明身份后,对醉酒的被告人金忠海进行教育并协助其联系家属。在此过程中,金忠海要走,张某让其酒醒后再走,金忠海就将张某胳膊拧到背后,随后被村民拉开将其按在椅子上。张某在继续劝说金忠海时,其上前打了张某一个耳光,踢了几脚,并辱骂张某。经望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张某查体所见,右面部距下颌处肿胀,局部伴有表皮剥脱。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金忠海妨害公务一案,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8日予以立案。2.望奎县公安局破案经过、抓捕经过证实:2017年1月18凌晨零时许,望奎县公安局刑警队接到富饶派出所移送案件,称该所民警王某、张某在接处警的过程中被当事人打伤。接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金忠海依法进行了讯问,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3.证人李某的证言:2017年1月17日晚上七八点钟左右,我家食杂店来了一个人,他说身上有刀有炸药。我问他是哪的人他也不说,他说望奎谁也整不了他。我就给富饶派出所的曲录所长打了报警电话,一会儿民警王某、副所长张某着装赶到了。张某查看其身份证后为他联系亲属想让亲属将其接回。说话过程中这个人要走,张某让他醒酒后再走,他就将张某的胳膊拧了过去。劝说中他又打了张某一嘴巴,张某和我们几个人就把他按到椅子上。随后张某给曲所长打电话说被人打了。这时他又先后踹了张某三脚。这个过程中他在辱骂张某。这个人在我家呆了能有四五个小时。4.证人唐某的证言:2017年1月17日晚上6点多钟,我去李某家食杂店溜达,在他家大门口看见一个40多岁男的晃晃荡荡的一看就喝多了,问他哪的也不说话,我俩就进屋里。在食杂店内他开始说一些不着边际的话,说他有刀,还有炸药。李某出来给他拿水,劝他好好说话也没起作用,就给富饶派出所打了报警电话。两位民警来了后向其表明身份,并为其联系亲属接他回去,经联系没有亲属接他。较胖的警察说先去派出所等醒酒了再送他回去。这时他从椅子上站起来把这个警察的胳膊拧背了过去,我们大伙上前拉开把他按在凳子上。随后这个警察说你先喝点水醒醒酒,他又对这个警察辱骂并站起来伸手打在这个警察右侧脸上。我们几个又过去把他按在凳子上。随后他又伸脚踹了这名警察几脚。5.证人张某、王某的自述材料:我们是望奎县公安局富饶派出所民警。2017年1月17日20点左右,我们接到先锋镇三段村前赵家屯李某报案称有个男的酒喝多了,在其家闹事。到达现场后,李某说这个人要拿刀杀人,还要拿炸药炸人。经查看身份证这个人叫金忠海,张某为其联系亲属想让亲属将其接回,并劝说金忠海,对其说现在是醉酒状态,约束其到酒醒。金忠海不听上前将张某胳膊拧到背后,张某一边劝说一边让他坐到椅子上醒酒。随后金忠海上来一巴掌打在张某右侧脸上,又踢了张某左腿两下,并对张某进行谩骂。6.被告人金忠海的供述:我在望奎镇里喝完酒后打出租车溜达,走到先锋镇三段村前赵家屯时司机让我下车,我就走进了一家食杂店。我酒喝多了,开始警察去我有印象,后来我干什么、说什么了都记不清了。经过观看视听资料,我承认我打警察了。7.望奎县公安局的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将民警张某、王某出警时执法记录仪的录像提取并制作光盘。8.制作成光盘的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金忠海妨害公务的事实和经过。9.望奎县公安局人民警察证、执法资格证证实张某、王某的身份事项。10.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证实张某、王某警衔变动情况。11.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查体所见张某右面部距下颌处肿胀,局部伴有表皮剥脱;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2.望奎县公安局富饶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证实:该所于2017年1月17日19时59分许接到李某报警登记情况。1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金忠海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现场概况。14.被告人金忠海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事项。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忠海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忠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玉斌审 判 员 赵庆鹏人民陪审员 杨中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