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5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汤吕龙、吴细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汤吕龙,吴细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536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101827M。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汤吕龙,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细娥,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汤吕龙、吴细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及清偿相应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计648元,财产保全费618元,合计12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长 伍青花审判员 吴立和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