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18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绍彬、胡林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彬,胡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18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绍彬,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村民。被执行人:胡林伟,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申请执行人李绍彬与胡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鲁0503民初1293号民调解决书,调解内容:被告胡林伟支付原告李绍彬欠款本息1200000元(付款方式:被告胡林伟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17年6月1日前支付45万元,余款于2017年10月31日前付清。若被告胡林伟不能按期支付其中任何一笔款项,原告李绍彬可要求被告胡林伟支付按未付欠款年利率24%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林伟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3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10日内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劵和支付宝等信息。查明并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林伟在银行所有的存款账号,但其余额不足,申请人同意不予扣划,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林伟名下所有的轿车一辆,因没有实际扣押,所以暂时不能作出处置;诉前申请执行人李绍彬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林伟名下所有的房产,经申请人同意暂时先不作处置。本���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胡林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未实现债权30万元。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胡林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刘万成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503民初1293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本裁定向本院再���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青审判员 张红卫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