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994号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城关供销社院内住宅楼B区4号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杨金杜,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凤,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红桐树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辅江,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婕,四川明炬(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存良,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64号国家信息培训中心3楼。法定代表人:徐正平,职务不详。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花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建设网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陕西亿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