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永琼申请执行曾玉年、周述年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琼,曾玉年,周述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琼,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曾玉年,女,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执行人:周述年,女,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执行李永琼申请执行曾玉年、周述年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永琼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32718.32元。本院在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曾玉年、周述年暂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曾玉年、周述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9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维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郑晓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奥 关注微信公众号“”